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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无耻文章

无耻文章

地震是毁房罪魁幸存者应理性看未来
2008-6-25 5:18: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5·12”汶川大地震震动了大半个中国,造成重灾区不少房屋垮塌、损毁。针对这种现象,昨日上午,成都市社科院举行“地震灾害与房屋建筑安全”研讨会,邀请20余位地震学、建筑学、法学专家,对房屋损毁原因及相应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专家们认为,此次特大地震的巨大破坏力是损毁房屋的罪魁祸首,不能简单地把房屋损毁原因归咎于建筑质量;劫后余生的人们应该理性面对地震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键词:破坏力
  专家观点:地壳断裂300公里
  破坏力大于1000颗广岛原子弹
  “5·12”汶川特大地震的破坏力究竟有多大?四川省建筑设计院顾问、总工程师李琇形象地比喻说,一个8.0级地震相当于1000颗广岛原子弹(每颗当量相当于2万吨TNT)。而且,这次地震震源很浅,大约在地下10公里左右,又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因此,地震及其引发的山体滑坡、滚石等次生灾害产生了巨大破坏力,直接导致山河改观、房倒屋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在成都理工大学深部地球物理研究所所长朱介寿教授看来,这次地震的震中在汶川,但引发龙门山中央断裂带汶川-北川-青川之间长约300公里的地壳断裂,并由此瞬间引发多次7级以上地震。如果把这些能量加起来,远远超过一次8.0级地震本身。
  关键词:烈度
  专家观点:烈度超8度
  重灾区房倒屋塌难避免
  “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不少建筑物损毁,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陈正祥说,这不仅由于此次地震震级大,而且烈度大。他说,此次地震造成的受灾面积高达10万平方公里,其中烈度在8度至11度的极重灾区就有3万多平方公里,而受灾区域内的建筑物大多按7度设防,当面临远远高于其设防标准的地震破坏力时,房屋损毁在所难免。
  
  因此,设防标准低于地震烈度是建筑物倒塌的主要原因,不能简单认为倒塌的建筑物一定存在质量问题。
  朱介寿在介绍成都地区的烈度时说,成都主城区震感强烈,是典型的6度地区,温江地区的烈度高达7度左右,而都江堰、彭州地区距震中的直线距离只有20多公里,因此烈度高达8度至10度。成都地区的建筑物按7度设防,但如果实际烈度超过8度,甚至高达9度、10度,建筑物倒塌、损毁就是正常现象。
  关键词:震波
  专家观点:同一区域房屋
  受损程度不一有多种因素
  尽管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本身具有强大破坏力,但专家们在灾区考察时也发现一些奇怪现象,比如在同一小区、同一地段的房屋损毁程度不一样。比如近几年修的新房子倒了,但相邻的一些老房子没倒,这又该如何解释呢?专家认为,这是由于地震波的传播方式及叠加效应、房屋地基及朝向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朱介寿说,由于汶川大地震引发了多次7级以上地震,来自不同震源地的震波在某个特定区域会产生叠加效应,如果建筑物正好处于两路震波交会处,其遭受的破坏力就很大,相反就会小一些。同时,虽然同处于一条街道、一个小区,但每一幢建筑物的地基有细微差别,如果地基差一点,又遭遇强震波就会倒塌,反之受损也会轻一些。
  陈正祥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说,地震波是波浪式传播,波峰之间的距离大约是10米,如果建筑物正好处于波峰之上,特别是处于不同震源的波峰交会处之上,遭受的破坏力就大,相反就会小一些。其次,房屋自身的振动、地基条件与震波之间产生的共振现象,加上建筑物本身的朝向、层数、使用功能、结构体系等多种因素,也会造成同一区域内的房屋受损程度不一,但由于人们对地震的认识还不足,具体原因还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质量
  专家观点:废墟取样
  很难反应质量问题
  如果要弄清倒塌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能不能通过现场取样进行分析鉴定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高永昭说,这很难,甚至不可能。
  高永昭认为,一般地讲,在地震中倒塌的建筑物遭受了3次破坏,第一次是地震引起的直接破坏,第二次是倒塌时造成再次破坏,第三次则是在抢险救援情况下搬动、敲砸造成的。多次破坏造成建筑物结构部件混杂不清,比如倒塌的墙体难以确定是哪一层、哪一单元的,一块砖头也难以确定是哪个部位的,在这些情况下,对倒塌房屋的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检测鉴定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
  关键词:证据
  专家观点:判断房屋
  有无质量问题光凭外观无法认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一幢建筑,是由设计、修建、管理、使用等多个环节组成的,地震本身非常复杂,地震后房屋倒塌,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过关,这同样极为困难。一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修建的房屋,没有设计图、施工图等原始证据,这种情况下,很难明确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果连具体环节都不明确,相应的刑事程序根本无法启动。一些较早修建的房子,连设计图、施工图都没有,缺乏原始证据,也很难确定是否设计、施工有缺陷,难以明确责任。而在刑事诉讼中,举证必须达到相当高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
  周光权说,一般人判定房屋质量有没有问题,都是从外观上来判断,认为新修建的房子质量会好一些,外观上看来损毁不严重的会好一些。但法官、检察官没有权力来判断房屋质量问题,这必须依赖于专家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还必须参考地震专家出具的有关地震破坏力的报告。地震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房屋质量与垮塌之间关系的认定。比如说,甲把乙打成了轻伤,乙被送到医院,当天晚上因医院地震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行为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乙是因地震而死的,因此不能把死亡原因推到甲身上,这并不合适。定罪需要充分的证据,这就是说,如果不能认定房屋倒塌与质量存在主要的、直接的关系,法院是不能轻易定罪的。
  关键词:因果关系
  专家观点:多因一果
  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强调,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一定要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当某种行为出现第三种外力时,外力会介入导致关系中断,从而形成另一种关系。在地震中,房屋倒塌了,可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发生地震它不会倒塌。比如说,一座建筑不符合要求,但之前一直正常使用,如果有犯罪分子使用炸药,引爆后造成大楼垮塌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下,炸药是垮塌的直接原因,单纯质量问题不能导致大楼垮塌。但如果没有爆炸,大楼依然垮塌,质量问题才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在遭遇特大地震时,质量问题只是条件之一,而地震才是直接原因。
  陈兴良认为,地震的巨大破坏力,可能让一些房屋即使达到建设标准依然倒塌。即使房屋建设质量没达到标准,在地震与房屋质量双重原因下,如何认定房屋倒塌主要和质量有关成为难题。在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因果关系因地震发生断裂,在不能确定房屋质量是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时,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心态
  专家观点:幸存者
  应该理性对待地震和未来
  “5·12”汶川特大地震破坏力巨大,在地震中遭受损失,甚至丧失亲人的人们应该如何面对呢?朱介寿说,幸存者应该心怀庆幸,理性看待地震及其引发的各种损失,理性面对未来,以积极的心态谋划好今后的生活。
  朱介寿说,此次地震受灾面积巨大,烈度在8~11度的地区就有3万多平方公里,受灾人口上千万。值得庆幸的是,尽管环境、建筑、经济严重受损,但相对整个受灾人口而言,因灾死亡、失踪的人毕竟还是极少数。特别是成都的都江堰和彭州,与震中只相距20多公里,可以说绝大多数人都曾与死神擦肩而过,在这种情况下幸存下来,更应该理性面对地震灾害,重建美好家园,而不应该沉湎于悲痛,或者怨天尤人。
  成都传媒集团记者向朝阳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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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回答记者关于“范跑跑事件”提问时评价:“我们可以不崇高,但是不能允许无耻。”
  
  
  可就在当天,成都各媒体却集体刊发了成都传媒集团采写的无耻奇文《地震是毁房罪魁幸存者应理性看未来》,该文通过专家、教授的片面之词,断章取义,罗列并最后得出“不能简单地把房屋损毁原因归咎于建筑质量,丧失亲人的幸存者应该心怀庆幸,不应该沉湎于悲痛,或者怨天尤人。”的无耻结论,无视大多数生命都是在建筑倒塌中死亡的事实,为建筑质量是地震杀人的最大帮凶极力辩护和开脱。
  
  该文又臭又长,人神共愤,有兴趣的TX可以到下面的链接去观看: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 ... ect10ai1415303.html
  这里只列举其各标题和主要观点、结论,与大家共恶之:(下面的黑字部分为原文的文字内容,红字部分为本人评论)
  
  标题一:烈度超8度重灾区房倒屋塌难避免
  成都地区的建筑物按7度设防,但如果实际烈度超过8度,甚至高达9度、10度,建筑物倒塌、损毁就是正常现象。
  开篇明义,先为本文定性,房倒屋塌难避免
  中国的建筑原则有一条叫“小震不坏 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我查了一下,所谓“大震不倒”是指地震发生时,实际地震烈度比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到1.5度时,建筑物应当不倒塌。成都地区的龙门山地区烈度超8度,本人不予质疑,但号称在有断裂带这条“护城河”包围的最安全的扬子地台上的都江堰主城区甚至聚源地区的烈度是否超8度,值得探讨。
  
  标题二:同一区域房屋受损程度不一有多种因素
  近几年修的新房子倒了,但相邻的一些老房子没倒,这又该如何解释呢?每一幢建筑物的地基有细微差别,如果地基差一点,又遭遇强震波就会倒塌,反之受损也会轻一些。地震波是波浪式传播,波峰之间的距离大约是10米,如果建筑物正好处于波峰之上,特别是处于不同震源的波峰交会处之上,遭受的破坏力就大,相反就会小一些。
  可笑的很,地震波难道会拐弯和绕行,既然波峰之间的距离大约是10米,哪个城市建筑会短于10米,每个建筑都面临波峰,同一区域房屋受损程度不一与地震波峰有什么关系,至于说地基问题,这归根到底还是房屋质量问题。
  
  标题三:废墟取样很难反应质量问题
  如果要弄清倒塌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能不能通过现场取样进行分析鉴定呢?在地震中倒塌的建筑物遭受了3次破坏,多次破坏造成建筑物结构部件混杂不清,在这些情况下,对倒塌房屋的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检测鉴定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
  废墟取样很难反应质量问题,那么难道没有严重但没倒塌的危房?这里采样总没有问题吧,难道房屋倒塌了,结构构件及材料就发生了变化,钢筋会因为倒塌而变细?内部元素会发生改变?居然检测鉴定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荒唐可笑。
  
  标题四:判断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光凭外观无法认定
  一般人判定房屋质量有没有问题,都是从外观上来判断,认为新修建的房子质量会好一些,外观上看来损毁不严重的会好一些。但法官、检察官没有权力来判断房屋质量问题,这必须依赖于专家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还必须参考地震专家出具的有关地震破坏力的报告。如果不能认定房屋倒塌与质量存在主要的、直接的关系,法院是不能轻易定罪的。
  法院定罪无须看地震专家出具的有关地震破坏力的报告,法院定罪只需专家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判断建筑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标题五:多因一果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地震中,房屋倒塌了,可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发生地震它不会倒塌。,在遭遇特大地震时,质量问题只是条件之一,而地震才是直接原因。即使房屋建设质量没达到标准,在地震与房屋质量双重原因下,如何认定房屋倒塌主要和质量有关成为难题。在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因果关系因地震发生断裂,在不能确定房屋质量是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时,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里居然为房屋建设质量没达到标准进行刑事辩护,表示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司马昭之心,表露无疑。我们没有追究合格房屋倒塌的责任,但不合格房屋的倒塌责任都不追究,天理何容?故意杀人罪定不上,但我相信,中国灵活的审判体系和足够充分的法律裁量度,总会给这些人罗列出其应有的罪名,不要拿西方腐朽的法律关系来忽悠我们了。
  
  标题六:幸存者应该理性对待地震和未来
  在地震中遭受损失,甚至丧失亲人的人们应该如何面对呢?幸存者应该心怀庆幸,理性面对地震灾害,重建美好家园,而不应该沉湎于悲痛,或者怨天尤人。
  极端无耻的结论,居然要失去亲人的庆幸死的不是自己。
  沉湎悲痛是人伦之情,怨天尤人是反思和总结。
  
  本人最后想说的几句话:
  
  日本85年前,震中发生在东京、横摈的人口密集区,震级为8.3级的关东大地震在死亡了14万人后,因为积极反思,所以后来发生的若干次大地震,没有一次死亡上万,有些甚至低至数十人,而且鲜有在房屋倒塌中死亡的。
  地震直接杀死的只有在自然次生灾害如瞬间塌方中掩埋的人,更多的人是在不合格的房屋倒塌中死亡的。
  媒体可以抹杀不合格的建筑质量杀人的事实,但震后成都房地产销售的持续低迷却真实地反映了民意,是老百姓对建筑质量和建筑质量监督体系不信任的自然表决。
  如果这次灾难如果这次灾难都不能让失职的人受到惩罚,都不能启动全面的责任追究机制,立帖为证:成都房地产将继续低迷,直到新的维护质量的措施出台,而且该措施的执行保证被老百姓所认可。
  
  本文欢迎广泛转载,请给出原文出处。
  http://www.xcar.com.cn/bbs/viewt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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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不要怨建筑质量,只能怨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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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总得有良知,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要讲良心。
我怀疑那些要幸存者只能怨天不可尤人的专家
心里是否有老百姓,是否有近十万的遇难者,
是否想过我们如何面对残酷的现实,
从灾难中总结经验教训?他们心里也许想的是别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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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替死了孩子的家长担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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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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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雪灾一样,至今没见正式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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